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第 5 條
申請有附款許可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以書面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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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有附款許可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以書面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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