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1.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應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 一、從事雙語翻譯或廚師相關工作者。 二、曾在我國境內受其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上限者。 三、畢業僑外生。 四、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 2.前項外國技術人力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聘僱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但外國人居住國家,未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者,得以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代之。 三、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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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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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