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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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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定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2. 2.依前項規定另定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 3.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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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定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依前項規定另定之項目,雇主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