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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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 2.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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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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