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1.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七款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許可。
- 2.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為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事實之場域。
- 3.已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技術服務: 一、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海洋漁撈工作或第五條第五款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二、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製造工作或第五條第三款之製造技術工作。 三、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屠宰工作或第五條第六款之屠宰技術工作。 四、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第五條第八款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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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七款條文
- 非名詞
- 業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第五條第五款條文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款條文
- 第五條第六款條文
- 第五條第八款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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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