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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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一款條文
- 業名詞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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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