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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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其雇主申請聘僱人數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總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工作性質及產業特性等因素公告之。
- 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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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