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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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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下列條件: 一、專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但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工作之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薪資基本數額。
  2. 2.前項外國技術人力從事下列工作者,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語文能力條件: 一、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但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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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下列條件: 一、專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