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 一、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及一年以上工作經驗。
- 2.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二、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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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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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