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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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 二、建構兒童合宜、安全的成長環境。 三、建立兒童與照顧者正向依附關係。 四、營造兒童平等、民主、尊重差異的學習環境。 五、豐富兒童遊戲探索與體驗。 六、促進兒童群體合作,發展同儕關係。 七、啟發兒童關懷他人與環境。 八、鼓勵兒童表達參與。 九、支持育兒家庭,建立夥伴關係。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 二、建構兒童合宜、安全的成長環境。 三、建立兒童與照顧者正向依附關係。 四、營造兒童平等、民主、尊重差異的學習環境。 五、豐富兒童遊戲探索與體驗。 六、促進兒童群體合作,發展同儕關係。 七、啟發兒童關懷他人與環境。 八、鼓勵兒童表達參與。 九、支持育兒家庭,建立夥伴關係。
立法理由托育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共同合作,以滿足兒童發展之需求,爰參考幼照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明本條各款托育服務目標。
- 係名詞
(1150414 制定)
托育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共同合作,以滿足兒童發展之需求,爰參考幼照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明本條各款托育服務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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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