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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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居家托育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除依規定處罰、要求限期改善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外,得依其對托育品質及兒童安全之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 前項情形,已廢證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居家托育人員於二年內違規點數達一定次數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暫停一定期間之新收托服務,並依家長意願協助轉托;於五年內暫停新收托達二次,再違規且遭記違規點數者,廢止其登記。 依前項規定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托育人員。 前四項違規記點之適用條款、應記點數、暫停新收托期間、通知程序、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為強化居家托育輔導管理制度之效果,避免屢次違規之居家托育人員新收托兒童,以警示並促其改善,維護收托兒童安全及家長權益,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居家托育人員如違反本法規定,除依規定處罰、要求限期改善外,得依對托育品質及兒童安全之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並於第三項規定一定時間內累計違規點數之法律效果,以達不適任之居家托育人員退場效果。 三、第四項規定理由同第七十八條說明二。 四、第五項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定明前四項有關違規記點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廢止名詞
- 適名詞
一、第一項係為強化居家托育輔導管理制度之效果,避免屢次違規之居家托育人員新收托兒童,以警示並促其改善,維護收托兒童安全及家長權益,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居家托育人員如違反本法規定,除依規定處罰、要求限期改善外,得依對托育品質及兒童安全之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並於第三項規定一定時間內累計違規點數之法律效果,以達不適任之居家托育人員退場效果。 三、第四項規定理由同第七十八條說明二。 四、第五項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定明前四項有關違規記點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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