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5 條
快速跳轉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相關人員、托育機構、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其他相關人員、團體或法人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參考兒少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定明托育機構及相關人員等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以落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權責。 二、政府機關倘未能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配合提供必要資料或其他協助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併此說明。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68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一、參考兒少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定明托育機構及相關人員等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以落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權責。 二、政府機關倘未能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配合提供必要資料或其他協助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併此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