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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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育專業人員每年應完成十八小時以上托育專業知能研習;每二年所接受研習,應包括性別平等課程。
- 2.托育專業人員應於提供托育服務前二年內或於提供服務後三個月內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並於每二年內再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三小時以上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與一次以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專業學(協)會,每季至少辦理前項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予協助。
- 4.第一項托育專業知能研習之辦理單位、師資、時數核給方式與前二項托育專業知能研習、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之項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專業人員每年應完成十八小時以上托育專業知能研習;每二年所接受研習,應包括性別平等課程。 托育專業人員應於提供托育服務前二年內或於提供服務後三個月內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並於每二年內再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三小時以上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與一次以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專業學(協)會,每季至少辦理前項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予協助。 第一項托育專業知能研習之辦理單位、師資、時數核給方式與前二項托育專業知能研習、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之項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十二條,定明托育專業人員每年至少應完成十八小時托育專業知能研習,每二年所接受研習,應包括性別平等課程,以持續提升該類人員之托育專業知能、性平意識及確保托育服務品質。至托育專業知能研習,涵蓋兒童權益及福利相關法規、兒童發展、兒童保育、托育服務規劃、健康與照護、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生活環境與學習、親職教育、性別平等課程及自我成長等。 二、第二項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托育專業人員應於提供托育服務前二年內或提供托育服務後三個月內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提供托育服務後每二年應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三小時以上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與一次以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前開基本救命術訓練、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之時數納入每年十八小時時數計算。 三、為保障托育專業人員因人員異動參與專業知能研習之權益,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專業學(協)會,每季至少辦理前項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 四、托嬰中心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及訓練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辦理方式及單位均屬多元,爰配合現行上開訓練辦理實務,於第四項授權第一項托育專業知能研習辦理單位、師資、時數給方式與該研習及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訓練、演習之項目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4 條條文
一、第一項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十二條,定明托育專業人員每年至少應完成十八小時托育專業知能研習,每二年所接受研習,應包括性別平等課程,以持續提升該類人員之托育專業知能、性平意識及確保托育服務品質。至托育專業知能研習,涵蓋兒童權益及福利相關法規、兒童發展、兒童保育、托育服務規劃、健康與照護、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生活環境與學習、親職教育、性別平等課程及自我成長等。 二、第二項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托育專業人員應於提供托育服務前二年內或提供托育服務後三個月內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提供托育服務後每二年應完成八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三小時以上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與一次以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前開基本救命術訓練、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之時數納入每年十八小時時數計算。 三、為保障托育專業人員因人員異動參與專業知能研習之權益,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專業學(協)會,每季至少辦理前項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 四、托嬰中心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及訓練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辦理方式及單位均屬多元,爰配合現行上開訓練辦理實務,於第四項授權第一項托育專業知能研習辦理單位、師資、時數給方式與該研習及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訓練、演習之項目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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