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62 條
快速跳轉
- 1.托育專業人員或工作人員,不得租借其托育服務證書或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 2.托育機構不得租借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專業人員或工作人員,不得租借其托育服務證書或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托育機構不得租借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托育專業人員或工作人員之托育服務證書或資格證書不得租借予他人使用。 二、第二項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不得租借未在該托育機構服務之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1150414 制定)
一、第一項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托育專業人員或工作人員之托育服務證書或資格證書不得租借予他人使用。 二、第二項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不得租借未在該托育機構服務之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