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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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立法理由定明托育機構懸掛設立許可證書之義務及懸掛地點。
- 可證名詞
(1150414 制定)
定明托育機構懸掛設立許可證書之義務及懸掛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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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