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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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居家托育人員提供之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得請求居家托育人員提出說明,並得經由雙方協議,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居家托育人員提供之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得請求居家托育人員提出說明,並得經由雙方協議,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居家托育人員與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良性互動,爰定明上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之方式及內容提出意見時之處理方式。
- 法定代理人名詞
(1150414 制定)
為鼓勵居家托育人員與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良性互動,爰定明上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之方式及內容提出意見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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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