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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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應將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應將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立法理由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懸掛其服務證書之義務及懸掛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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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4 制定)
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懸掛其服務證書之義務及懸掛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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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