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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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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應將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應將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立法理由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懸掛其服務證書之義務及懸掛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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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4 制定)

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懸掛其服務證書之義務及懸掛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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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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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應將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