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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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參考幼照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包括表現優良之托育專業人員及績優之托育機構應予獎勵,以資鼓勵。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1150414 制定)
參考幼照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包括表現優良之托育專業人員及績優之托育機構應予獎勵,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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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