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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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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參考幼照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包括表現優良之托育專業人員及績優之托育機構應予獎勵,以資鼓勵。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1150414 制定)

參考幼照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包括表現優良之托育專業人員及績優之托育機構應予獎勵,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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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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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