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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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品質。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品質。
立法理由考量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充實及照顧品質提升之重要性,爰參考再生醫療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訂居家托育服務發展之政策並推動及定期檢討之。
- 主管機關名詞
(1150414 制定)
考量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充實及照顧品質提升之重要性,爰參考再生醫療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訂居家托育服務發展之政策並推動及定期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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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