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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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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研究及執行。 二、中央托育服務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三、托育服務相關專訓練之執行。 四、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輔導、監督及檢查。 五、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之登記、管理、媒合、輔導、監督及檢查。 六、直轄市、縣(市)托育機構之設立、管理、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七、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八、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違反本法應處罰鍰程度裁量基準之訂定。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2. 2.前項第七款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主管之居家托育服務、托育機構服務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研究及執行。   二、中央托育服務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三、托育服務相關專業訓練之執行。   四、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輔導、監督及檢查。   五、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之登記、管理、媒合、輔導、監督及檢查。   六、直轄市、縣(市)托育機構之設立、管理、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七、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八、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違反本法應處罰鍰程度裁量基準之訂定。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前項第七款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主管之居家托育服務、托育機構服務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考兒少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六款、幼照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爰於第四款定明負有輔導、監督及檢查權責。   三、第八款係指托育人員及家長可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籌組地方性人民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業務主管權責協助之。   四、第九款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違反本法之處罰鍰程度裁量基準,提供實務裁罰具一致性認定準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罰鍰名詞
(1150414 制定)

一、參考兒少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六款、幼照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爰於第四款定明負有輔導、監督及檢查權責。   三、第八款係指托育人員及家長可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籌組地方性人民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業務主管權責協助之。   四、第九款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違反本法之處罰鍰程度裁量基準,提供實務裁罰具一致性認定準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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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