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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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及研究。 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托育服務之輔導、協調及監督。 三、中央托育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托育服務輔導、獎勵、補助及評鑑之規劃。 五、托育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及規劃。 六、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定期辦理托育需求調查,公開統計及分析之結果,據以訂定托育服務政策。 八、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其他全國性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 2.前項第六款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全國居家托育服務、托育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及研究。 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托育服務之輔導、協調及監督。 三、中央托育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托育服務輔導、獎勵、補助及評鑑之規劃。 五、托育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及規劃。 六、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定期辦理托育需求調查,公開統計及分析之結果,據以訂定托育服務政策。 八、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其他全國性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六款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全國居家托育服務、托育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考兒少權法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幼照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二、第八款係指托育人員及家長可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籌組全國性人民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主管權責,予以協助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1150414 制定)
一、參考兒少權法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幼照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二、第八款係指托育人員及家長可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籌組全國性人民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主管權責,予以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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