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4 條
申請人經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之失能情形,按其失能程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後,準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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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
- 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法規
-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8 條條文
-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8-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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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