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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就健保資料假名化處理之程序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演算法或其他方法,處理或加工健保資料,將足以直接識別當事人之資訊予以假名化,使其非透過其他資訊對照,不能識別當事人身分。 二、實現識別所需其他資訊,應與前款假名化資料分別存放,且應採取適當之隔離及安全管控措施,並配置專責人員管理。 三、前二款處理完成之假名化資料,應予加密,並以專屬網路或其他安全之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 2.主管機關應於第十四條第一項安全作業環境內,就前項第一款假名化資料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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