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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1.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資料,其類型等級如下: 一、第一級資料:指健保保險對象就醫與用藥紀錄、醫學影像、病理報告、檢查與檢驗結果、重大傷病狀態及其他醫療服務相關之個人資料。 二、第二級資料:指健保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及其他健保承保相關之個人資料。 三、第三級資料:指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料、健保藥物品項或價格資料及其他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
  2. 2.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開前項各款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資料類型等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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