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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1.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前條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以下併稱申請者)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出,經准並繳納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所定費用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資料:申請者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聯絡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計畫執行人員:姓名、所屬機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研究計畫摘要:計畫名稱、利用目的、必要性、計畫期間、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研究利用資料:利用期間、資料類型等級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第一項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申請目的、實施方法、預計利用之資料類型等級與範圍清單、利用方式與預估成果、資料利用期間之預期可能風險、風險管控與安全維護方式及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事項。
  4. 4.第一項申請,應檢附經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人體研究或試驗計畫之證明文件及其審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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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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