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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其資格如下: 一、醫療機構:教學醫院及具有特殊專長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同意之醫療機構。 二、學術研究機構:以從事學術研究為主要業務,並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機構。 三、大學:依法設立之大學及屬大學教育階段之軍警校院。 四、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 (一)大學:符合前款規定者。 (二)法人: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機構:符合第一款之醫療機構及第二款之學術研究機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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