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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1.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作業,執行資通安全維護措施。
- 2.前項資通安全維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且計畫執行人員應遵行之: 一、妥善使用安全作業環境內軟硬體設施、設備,不得逕予竄改、破壞、移動、錄製或其他未經授權之行為。 二、非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擅自安裝自帶軟體,或以其他方式變動安全作業環境之資通系統。 (二)擅自將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供之資料與其他資料,進行檔案、資料之比對、串聯及分析。
- 3.計畫執行人員依前項資通安全維護應遵行事項,就所接觸或使用之資料,負保密義務,並應簽署保密切結書;申請攜入特殊分析軟體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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