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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1. 1.申請者申請於安全作環境之利用,應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時間及場所完成預約,並於預約時間內利用,且應遵行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安全作業環境訂定之規範。
  2. 2.前項安全作業環境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禁止之行為: (一)飲食。 (二)攜入自帶之紙筆、手機或行動裝置、攝(錄)影機、筆記型電腦、隨身碟、各類可攜式設備及其他儲存媒體。 (三)攜帶危險物品。 二、應遵行之措施: (一)於指定之作業區為之。 (二)進出作業區,全程應配帶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發之證件。 (三)攜帶之所有物品,應放置於作業區外之置物櫃。 (四)其他維護作業環境安全與妥運作之事項。
  3. 3.違反前項安全作業環境規範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得予以禁止、留置違規物品或暫停該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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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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