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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經前條第一項核准之計畫,申請者有修正、變更或展延之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出申請;其申請、審查、核准之規定,準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
- 2.前項展延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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