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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第五條第一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及核准後,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核准之計畫、應繳納之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其審核不通過或部分通過者,亦應為書面通知。
- 2.前項應繳納費用之費額,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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