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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前條審查,其基準如下: 一、申請者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資格。 二、健保資料利用類型等級、範圍及方式,應符合可行性及比例原則。 三、計畫利用目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 四、健保資料利用所生結果之再識別風險。 五、計畫參與人員之專格性。 六、無損害他人權益。 七、無違背法令或社會善良風俗。 八、其他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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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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