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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依第二條資料類型等級,由審查會委員按下列程序參與審查,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一、審查會委員審查:申請利用第三級資料之案件,由審查會委員以書面方式審查。但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得由審查小組或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利用第一級或第二級資料之案件,或依前款但書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由審查會委員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方式審查,並以小組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為決議。但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三、審查會議審查:依前二款但書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認有必要者,應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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