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 3 條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為下列機構或學校: (一)醫療機構。 (二)營養諮詢機構。 (三)長期照顧機構。 (四)老人福利機構。 (五)護理之家機構。 (六)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七)學校。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 二、於前款處所實際執行營養師業務合計二年以上。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第 3 條規定:「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為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