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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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等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該統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2.前項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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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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