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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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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1年審裁字第598號
111.11.01審查裁定
訴之妨害名譽情事,以此部分之嫌疑尚有不足,而裁定不付審理,是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少抗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
111年審裁字第370號
111.10.13審查裁定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釋字第805號【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
110.07.16大法官解釋
法院少年法庭分別以104年度少調字第129號裁定不付審理、104年度少護字第145號裁定保護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分別以104年度少抗字第105號裁定
109年度憲二字第115號
109.12.31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之規定,應為不起訴或不付審理處分,確定終局判決及相關判決未適用或曲解該規定,有違憲疑義,須予以解釋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
釋字第751號【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
106.08.01大法官解釋
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其中第2項關於緩起訴處分部分(即系爭規定一),係行
釋字第670號
99.01.29大法官解釋
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不付感訓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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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