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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為不付審理」與「得為不付審理」之情況,少年法院以何原因為不付審理,洵非後續之行政罰程序所應關注,「應為不付審理」與「得為不付審理」兩者,在行政罰上,無區別待遇之法規條文基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倘經依前述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或是三犯以上者,即不再適用前述規定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既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應向為該不付審理裁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諭知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機關即臺灣臺北地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亦有『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之明文,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五年內再犯,俱以行為人之初犯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經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為必要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二十三條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保護管束期滿,再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調字第一九三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在案。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或不付審理裁定之效力所及,不得再予追訴、處罰或施予保安處分。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強制戒治或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其於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同條例第十條之罪者,即應依通常刑事訴訟程序追訴處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屢犯不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在案,嗣於前開不付審理裁定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或強制戒治期滿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或強制戒治期滿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該裁定書、不付審理裁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或強制戒治期滿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同條例第23條規定:「(第1項)依第20條第2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刑補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第2項)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為行政罰法第26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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