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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4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預覽 ↗
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預覽 ↗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告誡。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轉介福利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9 條預覽 ↗
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交付觀察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1 條預覽 ↗
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經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訓誡者,視為撤銷收容。但抗告期間得命責付。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少年法院 (庭) 通知塗銷之期限: (一) 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之少年:裁定確定後十日內。 (二) 受轉介處分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三) 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預覽 ↗
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三) 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四) 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 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預覽 ↗
四十一條第一項以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為由,裁定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2 條預覽 ↗
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一、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不付審理,並為轉介輔導、交付嚴加管教或告誡處分之裁定。 三、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諭知不付保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1 條預覽 ↗
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少年法院應於下列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經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情形尚未完成時效者,扣押之物品應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5 條之 1預覽 ↗
)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三、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4 條預覽 ↗
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之資料來源: (一) 少年法院 (庭) 紀錄科-不付審理及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訓誡處分。 (二) 少年法院 (庭) 調查保護處 (室) -保護管束處分及假日生活輔導處分。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預覽 ↗
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逕為裁定將被告或少年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強制戒治期滿,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預覽 ↗
行投案等情形)或已顯無必要(例如少年已死亡或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者,應即撤銷協尋。 (二)協尋之少年現在服役,或在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因另案收容或執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預覽 ↗
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行政罰法第 32 條預覽 ↗
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預覽 ↗
同時報結。 (五)併案協尋之事件,其中一案經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者,就其餘部分發布協尋書,並加註「部分事件內容已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就其餘事件協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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