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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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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8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障證人之人格尊嚴、隱私權、營業秘密、不表意自由與不自證己罪等相關基本權不受危害,則課予人民為證人並為證言義務之法律規定,即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慮。【239】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係為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54號解釋可資參照。上開權利,更可進一步保障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即依據上開解釋意旨修正為:「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
112年審裁字第565號
112.02.08審查裁定
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及一般行為自由,系爭裁定顯屬違憲,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裁定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
111年審裁字第1136號
111.12.08審查裁定
輕重均處以重刑,且強迫被告積極自白入罪於己,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
111年審裁字第1081號
111.12.06審查裁定
則。 (十五)依正當法律程序,人民有拒絕陳述權、不自證己罪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在此範圍對懲戒及彈劾程序亦有適用。監察法第26條及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12點牴觸前開原
111年審裁字第628號
111.11.03審查裁定
比例原則;與系爭規定二有重要關聯之系爭規定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而牴觸憲法第8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三)系爭解釋不合時宜,應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2條第2項予以變更等語
111年憲裁字第1649號
111.10.03
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
會台字第9905號
99.10.08
請人乃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保障告訴人不自證己罪之當事人地位,以及僅保障辯護人之閱覽卷宗,均侵害其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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