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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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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3年審裁字第517號
113.07.12審查裁定
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增列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主觀要件,又溯及既往適用,對聲請人於法律修正前已取得之權益及合理信賴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刑事不法行為,不具正當性,且易使法院對系爭規定二主觀要件之判斷流於恣意,不符刑罰明確性原則等語。【35】 (二)聲請人八【36】 系爭規定二限制人民投票予特定候選人及限制人民得隨意
111年憲裁字第1062號
111.08.19
為社會常情,故系爭規定應賦予一般人民有知悉損害之主觀要件作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僅規定客觀要件作為刑事補償法之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有何牴觸憲法何一規定或憲法原
會台字第9776號
99.07.16
亦未明定得列舉扣除者是否應同時具備出於公益目的之主觀要件及符合公益事實之客觀要件,納稅義務人於捐贈時如已知悉日後可能退款,是否因此即不符主觀要件,而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致稅捐機關及法
會台字第8458號
96.09.14
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漏稅罰,應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主觀要件;關於所漏稅額之計算,應准予減除納稅義務人抵繳之扣繳稅款、暫繳稅款及投資抵減稅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未考量納稅
釋字第445號
87.01.23大法官解釋
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為處刑之對象。不論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均與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內容,有輕重之分,即不得指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必要原則。又主管機關如何命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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