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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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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下稱士林地院)就光宸公司內部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案件,核發100年度聲搜字第597號搜索票,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中華民國(下同)100年5月30日上午7時起至1
111年憲裁字第1204號
111.08.30
及罪責相當原則;系爭裁定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內涵,流於審判者之恣意,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
111年憲裁字第1001號
111.08.19
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之方式並未明文規定,受規範者難以理解判斷,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不分情狀一律加重以7年以上重罪科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109年度憲二字第126號
109.08.28
之1規定適用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時,不以實際成交價而以收盤價計算不法所得,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實務上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有關不法所
107年度憲二字第125號
108.02.22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重大消息為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應屬國會保留範疇,系爭規定一、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系爭規定三定義何謂重大消息,有違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
會台字第13661號
106.12.29
,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重大消息為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且內線交易罪屬重罪,於嚴格之罪刑法定要求下,應屬國會保留範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授權訂定之系爭規定三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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