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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上訴人內線交易之目的,是否以交易所得為友銓電子公司籌措資金,僅為其內線交易之動機問題,尚不能據此率認被上訴人內線交易乃執行公司業務之行為,此與刑事判決依犯罪動機審究被上訴人是否涉及內線交易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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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固就本件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究應如何計算等事項,囑託「臺灣科技法學會」鑑定,惟其主要係囑託鑑定本件內線交易犯罪所得如何計算及刑法沒收新制對本件內線交易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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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證券交易錯綜複雜,為避免內線交易行為人賠償範圍認定之困難,上開規定未以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交易利益,或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實際損害為計算基礎,而以擬制方法計算內線交易行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證券交易錯綜複雜,為避免內線交易行為人賠償範圍認定之困難,上開規定未以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交易利益,或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實際損害為計算基礎,而以擬制方法計算內線交易行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查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因前述內線交易之行為受有利益,並致本件授權人因此受有損害云云,然查,縱認被告確有原告所主張之內線交易行為,因本件授權人僅為被告為內線交易行為當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違法為內線交易者,雖亦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對外關係上係以「經紀商」為買賣當事人,惟依第157條之1規定,賠償義務人仍為違法為內線交易之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並非禁止內線交易之方法或結果行為。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有關於犯內線交易罪,而其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之加重法定刑度規定,同條第四項至第七項亦有關於犯內線交易罪自首或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張其係被告所犯內線交易罪及洗錢罪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原告該部分之訴訟,自屬合法(至於原告果否為其所陳被告涉犯後述內線交易罪及洗錢罪之被害人,係訴有無理由,而非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係執行內線交易行為人之內線交易內容,故仍應視同委託人即內線交易行為人林宗枝、蔡美月之內線交易行為,其將該內線交易之不法利益,無償交付第三人即內線交易行為人林宗枝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伊均非實際從事內線交易之人,自不負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金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從事上揭內線交易乙節,全然不知,遲至90年5月間接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書,閱讀其內容,始知被上訴人有如上揭內線交易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見投資人得對內線交易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堪認內線交易所侵害者非僅社會法益,亦兼即個人法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丙○○則辯以:其內線交易之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尚不能認定其有內線交易之犯罪行為,又上訴人並非87年11月24日內線交易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起訴書就被告莊寶玉內線交易之獲利金額,係將被告莊寶玉之售股所得金錢,全部算作內線交易之獲利。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抗告人以甲○○等七人涉犯內線交易罪遭起訴,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甲○○等七人賠償損害,惟台北地院刑事庭就甲○○等七人涉犯內線交易罪嫌為無罪諭知,授權人即非甲○○等七人因犯內線交易罪而受損害之人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補充被告等除內線交易之外,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操縱股票罪嫌,與內線交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就本案內線交易官司因何而引起部分:1.遭控訴違反內線交易罪係因原告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力特公司股票所導致,是以,內線交易民事部分,則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二十八條有權執行的負責人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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