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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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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8
114年審裁字第248號
114.03.03審查裁定
決以所爭議之三次董事會,其召集並無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及權利濫用之情,亦未違反校園防疫指引,為合法召集,聲請人二至六收受該三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後,以疫情嚴峻、召集程序欠缺適法性為由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不在此限。」其法理為:行為人有將財產運用於違反公序良俗之不法行為,已知悉其將來無法取回成本,亦不受補償。由是可見,自外於法律而將其財產投入不法行為者,該財產即不得與合法財產相提並
112年憲裁字第15號
112.03.28
請人之父撤回對其前夫之告訴為內容屬有效、未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為無效條款之判決見解,顯已實質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其父之訴訟權,而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釋字第806號【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案】
110.07.30大法官解釋
障藝術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至若藝文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序良俗或違背其他法律者(例如噪音管制法等),已有相關法律可資規範,自不待言。 又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對涉及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
會台字第12701號
104.12.04
使用之土地,聲請人卻仍須負擔相關稅捐,此不僅有違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亦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故確定終局判決應屬無效判決等語。惟查本院於本件聲請前,就系爭判例業於中華民國
會台字第10091號
100.07.15
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字義不明確之公序良俗、社會善良風氣及重大過失等由,駁回其冤獄賠償覆審之聲請,已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規定。按聲請人前曾執
會台字第8231號
95.11.03
判斷其系爭競業禁止契約是否該當民法第七十二條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之參考基準,是系爭函並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釋字第487號
88.07.09大法官解釋
冤賠法以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剝奪其請求權之限制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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