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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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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10年度憲二字第280號
110.09.10
辯等違法,不予置理;判決理由未審酌聲請人爭執私文書證據真正以外之上訴理由,消極不適用法規。是確定終局判決係違憲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與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
107年度憲二字第210號
110.05.21
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後,則該筆錄已屬書證。致該書證如為偵查階段或前審法院所作成時,本審法院法官得以宣讀書證之方式,完成對物證之調查,無須再對物證實施勘驗,牴觸正當法律程
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107.03.09大法官解釋
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因刑案照片依其性質,應屬書證或證物,是其聲請付與刑案照片影本,於法不合,乃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聲請人王全中(下稱聲請人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
會台字第13178號
107.01.26
充之必要。4、警察依據警詢筆錄、現場圖或相片等文書證據,於事後填製舉發通知單所為處分,侵害行為人於現場陳述意見之權利,為道交條例規定所無之職權舉發,不符法律保留原則。聲請人就此部分
會台字第9525號
101.11.21
徵收裁判費,又駁回聲請再審之理由,因判決確定證明書證明自始即不存在,違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
釋字第582號
93.07.23大法官解釋
人及共同被告共涉本件犯罪經過情形甚明,且有物證及書證扣案及附卷足資佐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該第二審法院,除上開共同被告之自白外,對於其他與聲請人被訴犯罪事實有關而應調查之
會台字第2342號
74.11.29
請釋示離婚證書證人及可否向法院聲請裁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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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