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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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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定,謂請求補償期間應「自停止執行之日起算」,於法核無不合,並認聲請人亦無從據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2款或第3款規定請求補償為由,駁回聲請人覆審之聲請。核聲請人主張系爭覆審決定書違憲所陳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陳俞安、陳倚葶(下合稱聲請人一)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原聲請人一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持分面積為60.99平方公尺,上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13日變更為陳宏裕,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15】 2.聲請人四【16】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111.07.29憲法判決
為管中閔,茲據新任代表人管中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8】 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
111年憲裁字第417號
111.07.15
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編號457至459具狀承受,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主管機關銓敘部依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就其退休
會台字第10747號
101.03.02
八號裁定認聲請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核無不合,聲請人主張應准許其於抗告中補正此項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之瑕疵,並非有理,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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