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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受罰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 三、受拘役之宣告,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5 條預覽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6 條預覽 ↗
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7 條預覽 ↗
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為防止檢驗不合格商品流入國內外市場,以維商譽,特定本辦法。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出口檢驗、國內市場商品出廠檢驗、分等檢驗工廠及國外退貨案件等之產品,經檢驗或追查抽驗發現並經評定不合格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食品類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發現有違反衛生法令,妨害人體健康之情事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當地衛生機構單位會同銷燬。商品經評定有部份不堪食用之情事者…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構)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以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為分等檢驗工廠產製,或經追查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處理。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評定有毒害情形或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無法加工改善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前項不合格商品,確能加工改善或選…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檢驗評定不合格商品,其檢驗項目尚能改裝、調整或加工改善者,准予重行報驗。 前項不合格商品如屬分等檢驗工廠產製,經追查或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改…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餘或不能再檢驗者,得重新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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