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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被告沈賴選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見本案卷二第141至153頁),經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8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分之13以交換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邱榮章,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16、432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邱榮章代上訴人邱榮華承當訴訟,核無不合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8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死亡,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林素華、林岦穎、林序恩、林邑宸、林岳陞、林乃慧、林明慧、林靜美、林慧婷(下稱林素華等9人)承受訴訟,,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核無不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處,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院右開判決書第十六頁理由欄關於「甲、程序方面: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陳明邦,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變更為蔡練生,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明人聲明由莊玉慧為鍾秋榮之承受訴訟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明莊育興、莊育旺、曾淑芬為鍾秋榮之承受訴訟人,因其等拋棄繼承權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許德南,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由許德南承受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從而,上訴人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從而,上訴人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同)97年10月3日由陳連禎變更為丁○○,有內政部令在卷可稽(見原審院卷第170、171頁),並據丁○○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繼承人為原告哀淑貞、哀啟智、穆進懷等3人(本院卷二第184至187頁),哀淑貞、哀啟智、穆進懷於108年5月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176至183頁)核無不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79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代表人原為張哲平,訴訟中變更為熊厚基,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之記載,應更正為「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二、原審因而為被告乙○○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2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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