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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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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釋字第546號
91.05.31大法官解釋
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人民之被選舉權,既為憲法所保障,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若該項選舉制度繼續存在,則審議
會台字第6669號
90.07.27
釋。查歷審裁定係依事涉私權爭議為由,從程序上予以核駁,並未適用上開函件而為裁判,其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會台字第6618號
90.06.15
為對人民陳情之答覆為理由予以駁回,而聲請解釋前開核駁理由不當,及前開主管機關所為處置是否構成(舊)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視同行政處分」云云。查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會台字第6545號
90.01.05
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內政部以其不合該規定資格而予核駁﹐旋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仍判決駁回﹐因而為本件之聲請。核其情形﹐並非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之疑義﹐即
會台字第5402號
85.03.22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後者,既非該判決據以核駁之主要依據,其遽行聲請解釋,失所附麗,應一併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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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