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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智財判決預覽 ↗
經被告審查,以101年2月23日商標核駁第0336280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被告以據以核駁商標一作為核駁理由,固有不當,惟其以據以核駁商標二作為核駁理由,則尚非無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8號智財判決預覽 ↗
而據以核駁商標1圖樣之「頂好好」、據以核駁商標2圖樣之「頂頂好」、據以核駁商標3圖樣之「頂之好」、據以核駁商標4至6圖樣之「頂好Wellcome」、以及據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雖查據以核駁商標一業已消滅一節,惟仍以「據以核駁商標二則仍有效存在,原處分自不因據以核駁商標一之消滅而受影響」而認予系爭商標核駁之行政處分為有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智財判決預覽 ↗
,據以核駁商標權人長期以來參與國內多項公共工程,國內亦曾向據以核駁商標權人購買電車車輛,車廂內即標示有據以核駁商標;100年間,據以核駁商標權人產製之機械、汽油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務,應不予註冊,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創設服務標章核駁第0000000號審定書予以核駁之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6月18日商標核駁第347614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4號智財判決預覽 ↗
年6月20日商標核駁第339836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圖樣(如附圖二)上之圖形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而據以核駁商標專用權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屆滿後,仍未滿二年,乃以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核駁字第二二六八二一號商標核駁審定書予以核駁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圖樣(如附圖二)上之圖形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而據以核駁商標專用權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屆滿後,仍未滿二年,乃以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核駁字第二二六八二一號商標核駁審定書予以核駁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駁第二六○八八七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據以核駁之註冊第三五三三四七號商標專用權雖尚未期滿,惟被告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對系爭商標為核駁處分時,據以核駁商標專用權期滿,且其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即以據以核駁商標有三年以上未使用之情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㈧衡酌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雖僅具一般識別性,惟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圖樣高度近似,且據以核駁商標申請、獲准註冊均早於系爭商標,又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高度類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以據以核駁服務標章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滿三年為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向被告機關申請撤銷據以核駁服務標章之專用權,惟被告機關仍以同一理由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以核駁字第二六六一七號服務標章核駁審定書核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一)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是否近似?(二)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指定商品及服務是否類似?(三)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是否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智財判決預覽 ↗
9月21日商標核駁第0365514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號智財判決預覽 ↗
是本件據以核駁系爭商標申請者僅為據以核駁商標1至3,合先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似,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且本件商標註冊申請日較據以核駁商標註冊申請日為晚,有商標法第三十六條之適用,乃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以商標核駁第0000000號審定書為應予核駁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將導致據以核駁商標與特定商業來源間之聯繫能力減弱,而有致減損據以核駁商標之價值,或有利用據以核駁商標信譽,而使據以核駁商標商譽或形象遭到損害之情事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3)、第2339679號「Monster設計字」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4,並與據以核駁商標1至3合稱據以核駁商標,圖樣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與系爭申請商標整體之視覺搭配亦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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