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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6 件
關鍵字命中6
112年憲裁字第122號
112.08.28
就系爭規定之解釋既與上開本庭判決之意旨相同,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本件聲請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
112年憲裁字第114號
112.08.28
對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
112年憲裁字第117號
112.08.28
」。是本件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 五、關於聲請變更判決部分,查系爭解釋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法官迴避規定為其解釋標的,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
112.08.28
求」。是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
108年度憲二字第275號
108.09.27
07年10月31日始聲請國家補償,系爭規定一違背舉重明輕之當然解釋,而系爭規定二所設2年請求期間過短,多數人民均無法於期限內行使權利,系爭規定一、二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
釋字第761號【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107.02.09大法官解釋
尊重。是系爭規定二尚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舉重明輕,就相牽涉智慧財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參與程序之技術審查官無庸迴避,應亦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五、暫時處分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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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