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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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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釋字第668號
98.12.11大法官解釋
承人死亡時,如無法定或指定繼承人,得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合法選定戶主以為繼承,所選定之繼承人不分男女皆得繼承,選定期間亦無限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判決(經上
會台字第7948號
95.05.26
為撤銷親屬會議決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二四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關於不服親屬會議決議得聲訴
釋字第365號
83.09.23大法官解釋
諸如父母協調不成時,將最後決定權委諸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或由家事法庭裁判,而遇有急迫情況時,亦宜考慮與正常情形不同之安排。又立法院於本年七月二十六日致本院(八三)臺院議字第二一六二
釋字第171號
70.10.23大法官解釋
條:「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所稱其最近尊親屬之「其」字,係指父母本身而言,本院院字
會台字第451號
52.04.24
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不動產或拋棄繼承權應否經親屬會議決議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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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